第十三条 发电企业应当服从电力调度指令落实调频、调压有 关措施,确保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 新(改、扩)建的新能源场站、10 千伏及以上电 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电源和新型储能应当在接入电力系统规划可 研阶段开展电能质量评估,配置电能质量在线监测装置,采取必 要的电能质量防治措施。治理设备、在线监测装置应当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运。在试运行阶段(6 个月内),应当开展电能质量监测,指标超标时应当主动采取治理措施。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应当在生产运行阶段开展电能质量监测工 作,针对自身原因引起的电能质量问题主动采取防治措施。新能 源发电场站应当配置电能质量在线监测装置,并配合问题调查分 析,为电能质量指标统计和问题分析提供数据支撑。
第十六条 1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电源应当配置 具备必要的电能质量监测功能的设备,并进行电能质量指标超标 预警和主动控制。电能质量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规定的,应 当采取防治措施。采取防治措施后电能质量仍不符合国家标准, 影响电网安全运行或其他电力用户正常用电时,应当配合电网企 业执行出力控制或离网控制。
第十七条 发电企业应当开展电能质量管理工作相关信息采集 与问题分析治理能力建设,建立变流器等干扰源设备、治理设 备、监测装置台账库,定期维护更新。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当不断完善网架结构、优化运行方式, 提高电网适应性。在发电设备和用电设备接入电力系统时,电网 企业应当审核发电设备和用电设备接入电力系统产生电能质量干 扰的情况,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不符合规定的发电设备和用 电设备接入电力系统。
第十九条 高压直流输电、柔性输电等非线性设施规划设计阶段应当开展电能质量评估,配置电能质量在线监测装置,必要时 配置电能质量调控设备,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验收、同时投运。
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对新能源场站并网点、10 千伏 及以上接有干扰源用户的公共连接点的电能质量问题分析。由于 发电企业或电力用户影响电能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 时,发电企业或电力用户应采取防治措施予以消除。对不采取措 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的,电网企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其接 入电网或者中止供电,并报送本级电力管理部门、抄报所属国家 能源局派出机构。 干扰源用户消除引起中止供电的原因后,电网企业应当在 24 小时内恢复供电,不能在 24 小时内恢复供电的,应向干扰源用户 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电网企业应当开展电能质量管理工作相关信息采 集与问题分析治理能力建设,建立电能质量监测、调控设备台 账,定期维护更新。
第二十二条 干扰源用户接入电力系统时,应当在规划可研阶 段开展电能质量评估,采取必要的电能质量防治措施,并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运。在试运行阶段 (6 个月内),应当开展电能质量监测,指标超标时应当主动采取治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电能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在接入电力系统 时,应当自行开展电能质量需求分析,采用耐受水平与电能质量 需求相匹配的用电设备,以及配置合适的电能质量控制设备,确 保电能质量满足自身需求。
第二十四条 存在电能质量问题的干扰源用户和对电能质量有 特殊要求的用户应当加强电能质量监测分析,针对自身原因引起 的电能质量问题主动采取防治措施,并配合问题调查分析,提供 数据支撑。
第二十五条 干扰源用户和对电能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应当 建立干扰源设备、对电能质量有特殊需求的设备、治理设备、监 测装置台账库,定期维护更新。
第二十六条 鼓励各方为对电能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户提供有 偿增值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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